杭州浙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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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施救保护费用可获赔偿 |
发布者:杭州浙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4 阅读:3609次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及货物等所采取的施救及保护措施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据中国人保车险专家贾海茂介绍,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险中,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当赔偿。 ■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 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 ■对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人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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